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甦醒何妨從頭開始

Posted on Nov 26, 2009 by Chung-hong Chan

每次有關自殺的新聞,我都會想起涂爾幹。
涂爾幹在其鉅作《自殺論》反對自殺只以生物學及心理學等等個人方向解釋。自殺一定有社會完素,更加是自殺行為的誘發原因。可是,在傳媒報道一單兩單自殺新聞時,會為死者找一個方便的原因,如欠債、厭世、情困,之前已經講過。在 Facebook 出現「我要練習自殺」自殺群組時,仍只捻來如「學生及教師少溝通」、「沒有網上社工」之類的方便原因 ((蘋果日報:元朗區校長會建議 增設網上社工)) 。隨手捻來的解釋,思維非常的「驗尿」,就是有問題甲,只針對問題甲,而不是針對引致問題甲的條件。亦因此,治標不治本,問題甲一直存在。
根據涂爾幹的分類有四種自殺,分別是利己自殺、利他自殺、混亂自殺及宿命自殺。社會出現自殺行為,涂爾幹認為可反映社會現狀。利己自殺,是因為社會人與人之間的聯繫薄弱。 ((例如男與女離婚,男的沒有人管束,很易自殺)) 利他自殺,是因為太過融入於社會。 ((例如某人太過信教,認為自殺式炸彈襲擊對教派有好處,於是進行。)) 混亂自殺,是因為社會急劇轉變令人對社會認知錯誤而引致。 ((例如出現經濟蕭條,個人利益下降,人會發現自己與 Social norm 相差更遠,感到不快,而自殺似乎是解決方法)) 宿命自殺,是因為人長期受壓迫而引致。 ((例如一個政治犯長期受到虐待,他會覺得自殺是唯一逃出的方法。)) 個人自殺行為都可以有以上的分類及反映社會的集體意識,群體自殺傾向是社會趨勢。明眼人會聯結起這些點點,找出趨勢,及早對症下藥。但技術官僚的解決法是高舉「和諧社會」,落力隱藏這類趨勢,將趨勢化解回點點,大事化小,繼續為自己的退休金打算。為政者視而不見,即代表問題不存在。但這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嗎?
自殺是一種會令人模仿的行為。 ((Werther effect)) 一人自殺.可能會有另一人呼應。不及早解決當前那種事事指責年青人、而又事事忽略年青人福祉的社會困局,八、九十年代平均每兩天一學童自殺死的自殺潮遲早再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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