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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樂壇 只有娛樂圈

Posted on Apr 17, 2007 by Chung-hong Ch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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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eam女事件,我覺得一大疑團係,她是否被迫拍如此的相片,而不是相片上阿李小朋友穿上Nude Bra後,有否影出李小朋友的那粒乳暈。麻甩佬都知,帶左Bra唔會飛釘啦。仲拿住這一點來告人,講得衰一點,真係堂費、律師費,李小朋友個家長抵蝕比壹傳。
別人不和你庭外和解,就好收手啦。就算道理可能不在對方,但法理卻在對方,別人明知你無可能勝訴,才會連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這樣重的罪都同你打。法官在打這些官司,永遠Judge你張相「有無野睇」。拍攝動機如何,法官不會理。陳仲康在其Blog貼一張小魔女Doremi相出來。你告我犯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,因為你知道陳仲康在貼這張相的動機是兒童色情。你可以試下告。就算我個動機可能真係兒童色情,我包你一定敗訴,堂費都蝕埋比我。
就算李小朋友個家長話,係壹傳迫個女這樣做,這是沒有證據的,而且你收了別人錢,攝影當日家長在場,如何構成「被迫」、「不知情」的指控?
今日方向系報的頭條訪問李小朋友,指今次判決係全港婦女恥辱。我希望李小朋友今次學精一點,香港沒有樂壇,只有娛樂圈。娛樂圈打滾需要Publicity我明白。希望這不是被方向系引導下成為打擊壹傳的"User testimonial"。假如今次判決係全港婦女之恥,那麼自願去拍這樣的相片的人豈不是恥上之恥?容許未成年的女兒拍這樣的相片的老媽更加係恥上之恥上之恥。為何相片拍攝時、拍攝見到成品、甚至見街後都不見李小朋友如此的正氣,反而要在這個時候以受害者的身份出來發揮正能量?如果這是為Publicity的話,我覺得妳好蠢!妳沒有資格代表全港婦女說話。妳這樣說話,令我對這事件的結論由妳一時胡塗,變成妳輸打贏要!
唱片公司有沒有Spin doctor,懂不懂damage control?這種結果之下,應叫個女孩子做持沉默。唱片公司代小朋友傳話,話小朋友再無面目見人,所以不會公開講話。對壹傳的所謂「控訴」更為強烈,反壹的方向系定必大寫特寫。所以話,香港人不懂搞PR就是不懂搞PR,不是霸估了大部份報紙版位,你就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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